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操作?详解如何扣除及注意事项,个税APP可以注册了!有啥用?怎么用?手把手来教你!,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操作,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最近,个税改革又被提上了日程,8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犀牛装修网给大家介绍一下个税中的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为什么要实行综合征税?
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拟将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这意味着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这一起征点涵盖的收入范围从此前的工薪所得,扩展至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
我国现行个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不同所得的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都不相同。其中,工资和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在看来,综合征税把原来11类里面的一部分劳动性收入,具体提到的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这4项合在一起确定为综合所得概念,使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调节。相应的,居民个人纳税的节奏或者说是具体纳税步骤,不用按月计算,而是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还是按月或者是按次分项计算。“这算是为所谓综合与分类框架给出的一种具体设计,一旦通过,就意味着已讨论多年的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贾康表示。
“总体来讲,这些举措有助于促进税收公平。综合征税与能力公平概念一致。”王雍君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说,能力公平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同等对待,无论其收入来源(分类)如何,也就是“1元就是1元”,现代税制的灵魂正是能力公平。分类征收是区别对待不同收入来源的做法,并不符合能力公平概念。弱化分类、强化综合的改革不仅对于促进能力公平很重要,也有助于简化税收征管、降低征管成本和提高征管效率,还有助于压缩逃税空间。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所得税的计算从分类走向综合是多年来一直要实现的一个目标。他认为,在过去的单项计算下,收入类型多的纳税人可能享受多次费用减除,从而比收入类型单一的纳税人少缴税。因此,此次综合征税改革使得税收管理更为科学。
“综合征收谈了很多年,这次终于迈出了第一步。”刘尚希对记者分析说,这实际上对征管提出了要求,此前分类征收时,代扣代缴制确保了工资薪金个税的有效征管。但是综合征收后,就不能按月而是要按年算账。有些人的收入是单一的,而有些人的收入是多元的;有些人是一地的收入,有些人则是跨地区的收入,还有境内境外的分别等等。这就要求征管信息系统对于每个人的收入情况要完全掌握。
不过,刘昆部长在做说明时提到,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现在的遗憾是没有涉及金融资产等非劳动性所得,还有直接投资的资本利得。”贾康直言。
专项附加抵扣具体如何操作?
案在明确现行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扣除项的增加,意味着应纳税额的减少,也意味着所缴个税的减少。
这是我国首次在个税制度中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刘昆部长在做说明时说。
所谓专项附加扣除,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我国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前述5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
“这次强调增加专项扣除是值得肯的。”贾康介绍说,这一改进其实社会热议多年,有认识基础,也符合国际惯例。一旦实行,会明显提高个税调节的差异化、针对性和负担合理化水平,有利于税制追求实质公平。
他举例说,比如两个纳税人收入水平相当,月收入均为8000元。一个人是单身汉,“一个人吃饱全家不饿,有8000元的收入他可以过得比较滋润。”但另外一个人上有老下有小,几个人都靠这8000元的收入,就会过得很拮据。增加个税调节的合理性,在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个人支付部分的扣除,以及刚需贷款利息的扣除,有针对性地减轻了一部分群体的负担。
围绕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因为草案说明中并未列出专项抵扣的具体标准,公众也有不少疑问。有分析认为,购买商业健康险的个人所得税抵扣可以作为参考,其也是专项扣除,设定每年可以扣除 2400 元,每个月 200 元,房贷利息的扣除预计也会类似。
刘尚希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说,目前关于专项扣除仅公布了框架,还需要非常详细的实施细则,要有非常明确的界定,否则非但不能带来公平,还会造成不公平。
他举例说,“譬如子女教育支出,现在除了义务教育支出外,课外培训班、兴趣班等开支也着实不少。一旦采取全部扣除的办法,那‘课外班’可能会更火爆,等于国家掏钱来支持一些学生上‘课外班’了。需要明确对子女教育支出做出规定,还需要做详细的调查研究以后才能得出结论。”
同样引人关注的还有本次被列入专项抵扣的“住房贷款利息”。刘尚希分析说,这就需要对房产本身的性质做判断,房产本身就有资产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扣除贷款利息就要综合权衡。
“这些扣除会对个人行为产生影响,对教育行为、医疗行为、购房行为都会产生影响,不能只考虑一方面,要综合考虑。”刘尚希说。
西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认为,专项抵扣的实施要求个人向税务部门申报教育支出、房贷利息或房租信息的同时,幼儿园、学校、银行或房东等相关机构或个人也须申报相应信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他认为,对幼儿园学费的专项抵扣,建议同一地区设立同一定额标准,杜绝那些可以支付“天价幼儿园”的消费群体最后“多花多得”的怪象出现。而房贷利息、房租和大病医疗等其他专项抵扣,则可通过设置抵扣金额上限的方式来做相应规范。
有评论认为,专项抵扣机制的建立为政府提供了有效工具,使政策更能够发挥引导和调控作用。
而在刘尚希看来,专项抵扣更多的是出于公平的考虑,而非所谓的调控需求。因为实现这种调控需求的成本相当高,操作难度很大。这涉及对纳税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的全面了解及其真实性的甄别。在此基础上,还要制定相应的标准,确定哪些可以扣,哪些不能扣。此外,还需要有法律的支撑,例如如果发生争议需要仲裁机制等等。
反避税条款的作用如何发挥?
刘昆部长做说明时指出,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这就是从法律上赋予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税务征收机关可以去判断避税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刘尚希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说,法律授权后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税务机关可以从性质上进行甄别所得性质,避免不合理避税。例如私营企业老板,若给自己发工资需要缴纳个税,但如果他选择不给自己发工资,却把家庭消费计算到企业成本中,就属于不合理避税。另外,现在注册公司很容易,有人通过注册公司将个人所得收入“转变”为企业收入避税。“修改后,税务部门就可以认定所得到底是公司所得还是个人劳务所得。”刘尚希说。
此前,不少民营企业家给自己开出“一元年薪”。其中,不乏有些人通过“压低收入”避税。在国内,个税实行累进税制、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企业所得税则统一为25%,存在“套利”空间。当企业把自身工资收入尽可能压低,而把所有可能的个人开支都以“员工福利”的方式支付,可以少付所得税。
同时,普通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单一,通常只有工资收入,代扣代缴确保了其个税的有效征管。而高收入人群的来源复杂,且存在许多非货币支付,分类征收模式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监管,为这类人提供了较大的避税空间。
税收征管如何适应?
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未提请会议表决,这意味着草案在经过修改后或将再审。
按照以往的经验,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只是第一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相关内容还将进一步讨论、完善。无论是按年计税、综合计征税,还是专项费用扣除等,还需相关制度设计的进一步讨论细化,涉及诸多部门和人员的配合。
此外,纳税人的收入、财产等涉税信息,还未完全实现与银行、公安、民政等不同机构之间的联动与资源共享。
学界普遍认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增加专项扣除的项目,亟待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提供、集中、联网、共享机制,以强化征管能力。
“这次个税改革不仅仅涉及税收收入制度,还涉及征管制度的联动。以往的个税修正案主要就是调整起征点,在分类征收的情况下,起征点的调整不会影响征收系统。这一次要进行综合征收,对于征管就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个变化很大。”刘尚希认为,综合征收使得对起征点的理解也变了,过去都是按月来理解,现在要按年来理解起征点的概念,那就是一年6万元,按年扣除,而不是按月扣除。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也会按月来考虑,但是年底要总算账。具体是根据个人收入整体情况核算得出每月预扣的数据,还是年终一起扣除,这就涉及到征管的可操作性。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亦认为,综合征收、税率级距的调整以及专项扣除的进一步落地,都面临技术、征管方面的难题,对征管部门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提出了要求。而税务部门现在又遇到国地税合并,对税务部门是一个考验,“让他马上做这方面的工作,难度也大,光靠原来的几个人肯定不行。”最后,在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收方式上,个人申报制度如何完善是今后的一个重要问题。
“你要申报,在哪里申报?工作单位在北京,只在北京申报吗?如果在上海讲过课,要在上海申报吗?”孙钢认为,在新的情况下需要设立一个新的整体收入信息平台,平台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地方政府、税务局,必须由税务总局掌控。而这又涉及到纳税识别号码的选定问题,目前使用的是身份证号,只针对个人,单个自然人可以申报,如果是家庭申报,“执行综合征收以后带来的复杂性,带来的征管的难度,不是一倍两倍的概念,可以说是急剧上升。所以怎么操作是面临的一大难题,如果操作不能到位,可能修正案的实施就会打折扣。”刘尚希直言。
刘昆部长在做说明时表示,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还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并进一步健全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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