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貌:yán mào 基本解释:●详细解释:言语与容颜。《后汉书·独行传·范冉》:“穷居自若,言貌无改。” 唐 刘知几 《史通·杂说下》:“如 宋孝王 、 王劭 之徒,其所记也,喜论人帷薄不修,言貌鄙事,訐以为真,吾无取焉。” 清 唐甄 《潜书·知行》:“不在言貌,各自得师,夫何宛在兴嗟,欲由弗克哉!”
1、出自《后汉书?范冉》,所止单陋,有时断粒,穷居自若,言貌无改。
2、仁、义、礼、智四者,动静、言貌、视听无违之谓纯。
3、《后汉书?独行传?范冉》:“所止单陋,有时绝粒,穷居自若,言貌无改。
4、【韵会】直言貌。
5、从争议双方的个体层面上看,裁决也许会影响各自的“名誉”??一种更多通过个人努力获得的文化资产,但个体的名誉仍然不可能在海瑞提到的“争言貌”案件中直接通过判决转移,只是会令至少是一方的名誉受损。
6、倪本身也是古怪之人,有客来访时“见其言貌粗率,大怒,掌其颊”。
7、【示例】清唐甄《潜书?知行》:“不在言貌,各自得师,夫何宛在兴嗟,欲由弗克哉!
8、《礼记?祭法》郑玄注说:“庙之言貌也,宗庙者先祖之尊貌也。
9、时有宁猛力者,与陈后主同日生,自言貌有贵相,在陈日,已据南海,平陈后,高祖因而抚之,即拜安州刺史。
10、所止单陋,有时粮粒尽,穷居自若,言貌无改,阎里歌之曰:‘甑中生尘范史云,釜中生鱼(蠹鱼)范莱芜。
11、初,皋为御史覆讯①,惧贻太妃忧,竟出则素服,入则公服,言貌如平常,太妃竟不知。清唐甄《潜书?权实》:“譬之优偶之戏,衣冠言貌,陈事辨理,无不合度,而岂其实哉!
12、【出处】《后汉书?独行传?范冉》:“穷居自若,言貌无改。
13、传》:“然取士多以言貌,时致谤言,以为?之用人,似贫士市瓜,取其大者。
14、赢了“言貌”官司,在他人的心目中,弟弟也不会成了或更接近于作为社会分类的哥哥,小民也不会成了或更接近于乡宦,刁滑之人也不会成了或更接近于愚直之人了;这就好比一个类似的判决不会在社会分类上使一个平民成为或更接近于贵族,或使某个非律师成为或更接近于律师一样。
15、而海瑞提到的乡宦都是以各种方式已经离任或暂时离任的、居住乡间的官员,显然不能算一般意义上的公众人物;“由于争言貌”更多涉及个人的面子和尊严,并非“为影响公共争议之解决而自动投身该争议的前沿”,故此也不属于“特定公众人物”。
16、明顾起元《客座赘语?风俗》:“服食之供,粝与疏者倍蓰於粱肉纨绮,言貌朴?,城南人常举以相啁哳。
17、其服色言貌,俱与中国殊异。
18、因此,在小民与乡宦“争言貌”的两可案件中适用定理IIB,其背后的道理并不在于一味维一些法律学者还可能联想到美国有关名誉侵权法中“公众人物”原则:“乡宦”似乎与“公众人物”相似,“争言貌”则似乎有关名誉侵权(言词诽谤和文字诽谤)。
19、所止单陋,有时粮粒尽,穷居自若,言貌无改,闾里歌之曰:‘甑中生尘范史云,釜中生鱼范莱芜。
20、《致使动词与致使结构的句法-语义接口研究》还论述了现代汉语动结式与古代汉语V-O-V结构的渊源关系及其与英语中的复杂致使结构平行对应,从而为两种语言貌似不同的结构做出统一的解释。
21、综合考察海瑞提及的例子,大致可以认定,言貌纠纷中涉及的是由当时社会政治伦理结构以及意识形态以正式非正式方式规定的不同人的社会地位、身份和尊严;它们类似于但不等同于现代社会中保护的个体享有的诸多高度人格化的权益。
22、佛道实贵,故戒业可遵;戎俗实贱,故言貌可弃。
23、但更重要的是,海瑞定理IIB明确限定了适用条件,不仅必须是乡宦小民之间“争言貌”,并且必须是两可案件;“乡宦擅作威福,打缚小民”的情况被明确排除在外。
24、默默:不言貌。
25、惠言貌清癯,须眉作青绀色。
26、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
27、洪范记灾,发於言貌,何战国之谲权乎哉!
28、但仅仅看到这一点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关注随后的两个例子,对两可案件中这一原则的适用予以限制和阐释:在考虑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差别之际还要考虑争议之权利的性质,是“产业”还是“言貌”?
29、范冉传》:“有时粮粒尽,穷居自若,言貌无改,闾里歌之曰:‘甑中生尘范史云,釜中生鱼范莱芜。
30、又曰:“左氏好以一时言貌之恭惰与卜筮巫医之事推定祸福,靡有不验,此其蔽也。
31、言貌”则需分析厘定。
32、传》:“然取士多以言貌,时致谤言,以为?之
33、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
34、如果说在刁滑与愚直之间,基于我们的道德直觉,优待愚直者还有道理;但在传统社会,一些人享有更多文化资产主要甚或完全出自偶然,与享有者本人的努力和先天素质均无关,司法有什么理由在裁判“争言貌”的两可案件中要求弟弟让哥哥、晚辈让长辈?
35、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
36、清唐甄《潜书?权实》:“譬之优偶之戏,衣冠言貌,陈事辨理,无不合度,而岂其实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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