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犯:záfàn 基本解释:●详细解释:古代指各专类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唐律疏议·杂律上》:“李悝首制经法,而有杂法之目……然至后周,更名杂犯律。隋又去‘犯’,还为杂律。诸篇罪名,各有条例,此篇拾遗补闕,错综成文,班杂不同,故次诈伪之下。”《宋史·刑法志》:“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儻不尽心,岂无枉滥?”《西游记》第十九回:“与你有甚相干,你把我大门打破?你且去看看律条,打进大门而入,该个杂犯死罪哩!”
1、后,各级考试均置此官,核课题不同,分别考校举人试卷,批定分数,初定等第进呈;在知举官决定合格与否及等第后,再检查试卷中有无杂犯事项。政府认为该法案对执法部门打击呈上升趋势的通过网络进行的复杂犯罪活动至关重要,这些犯罪活动包括恋童癖、毒品走私、洗钱、恐怖活动和贩卖人口等。
2、丙寅,诏起兵时将士及北京效力人民杂犯死罪咸宥之,充军者官复职,军民还籍伍。
3、近者特旨,杂犯死罪,免死充军。
4、法寺以盗粟论,而当怀吉杂犯死罪,引赦原。
5、据清代《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五刑杂犯》法令:“民间如女中有一等秧歌脚惰民婆,及土妓流唱、女戏游唱之人,无论在京在外,该地方官务尽驱回籍……”康熙十年,禁唱秧歌妞女条:“凡唱秧歌妇女及惰民婆,令五城司坊等官,尽行驱逐回籍,毋令潜住京城……”当时太谷县一带经济优裕,交通畅达,卖艺求生的“凤阳花鼓”艺人,来到这里学唱流行的秧歌,以演唱为生计。
6、杂犯死罪”指某些影响不太严重的死罪,判刑后不是马上执行死刑,而要将犯人监禁起来,等候秋审、朝审时按具体情况再行处理,并可当作五年徒刑以适
7、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杂犯》:“假立借约,转会取讨。
8、《刑律》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
9、又杂犯抵死无杖刑,必三覆后决,今非时不覆,或夭其命,非所以宽宥之也。
10、极其复杂犯罪标本的剖析,深刻地揭露刻画了腐败官员的各种作案于段和丑恶嘴脸,可谓是一部新时期的官场现形记,它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和深远的时代意义。
11、同详定一司敕令,删杂犯死罪四十七条,书成,帝嘉其议法详明。
12、明代曾几次颁定、重修《真犯、杂犯死罪》条例,趋势是真犯死罪越来越多,这说明明代中后期对人民镇压的加强。
13、若杀讫,入“不义”;谋而未杀,自从杂犯。
14、大赦天下,见系囚徒及十恶咸赦除之,杂犯流人并放还。
15、丙申,杂犯死罪以下囚,输作北京赎罪。
16、中即有杂法,北周改称杂犯律,隋称杂律,唐因之。
17、金史伯嘉至归德,上言,乞杂犯死罪以下纳粟赎免。
18、二月,宥杂犯死罪以下及官犯私罪者,谪凤阳输作屯种赎罪。
19、据清代《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五刑杂犯》法令:“民间如女中有一等秧歌脚惰民婆,及土妓流唱、女戏游唱之人,无论在京在外,该地方官务尽驱回籍……”康熙十年,禁唱秧歌妇女条:“凡唱秧歌妇女及惰民婆,令五城司坊等官,尽行驱逐回籍,毋令潜住京城……”当时祁县一带经济优裕,交通畅达,卖艺求生的“凤阳花鼓”艺人,来到这里学唱流行的秧歌,以演唱为生计。
20、曲赦西京、太原两路杂犯,死罪减一等,徒以下免。
21、相当轻的,比如仅次于死刑的充军,折抵枷号70~90日,甚至杂犯死罪者也可以枷号,(真犯死罪者不可)。
22、彦若曰:“在律杂犯死罪,亲年九十无兼养,应上请。
23、宋朝刺配刑规定详尽,主要适用于杂犯死罪减赎者和强盗、窃盗及一些累犯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
24、卷十一章科信仪,分列治病、消灾、祈雨、祈晴、镇宅、求子等章之信物仪及请章次第、上章忌讳、上章背向、上章杂犯、书符断章等法度。
25、《醒世姻缘传》第十二回:“出了告示,再三劝人自新,祗除了歇案的人命强盗,其外杂犯,在他到任以前的,俱免追论。
26、杂犯等罪,予半俸,谪极边。
27、前后频在州县,或缘杂犯决人,每大暑盛夏之时,决杖多死,秋冬已后,至有全者。
28、乙巳,皇太子录囚,奏贳杂犯死罪以下,从之。
29、具体枷号折抵法则是相当轻的,比如仅次于死刑的充军,折抵枷号70~90日,甚至杂犯死罪者也可以枷号,(真犯死罪者不可)。
30、七月癸卯朔,曲赦蔡州管内杂犯死罪以下。
31、即坐衙役者,又多引杂犯律例,听其赎免,何所惩惮而不肆行其志乎?
32、八月乙亥,以陕西饥,令杂犯死囚以下输银赎罪,送边吏易米。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徙、笞、杖等刑,照今定赎罪条例科断。
33、拟杂犯死罪,继拟烟瘴充军,皆不允。
34、又杂犯死罪,无杖刑,奏报三覆,然后行决。
35、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
36、在大学里他研究过如何运用声音,现在他充分利用这份天赋来施展他作为公诉人的抱负,同时在复杂犯罪案件的准备和审理中获取价值无量的经验。
37、二月戊辰,减诸路杂犯死罪囚,释徒以下。
38、庚子,录囚,杂犯死罪减等论戍,流以下释之。
39、洪武二十六年至三十一年间,明太祖曾把《大诰》的不少条目列入《充军》《真犯、杂犯死罪》《应合抄》、《洪武三十年条例》和钦定律诰条例。
40、据清代《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五刑杂犯》法令:“民间如女中有一等秧歌脚惰民婆,及土妓流唱、女戏游唱之人,无论在京在外,该地方官务尽驱回籍……”康熙十年,禁唱秧歌妞女条:“凡唱秧歌妇女及惰民婆,令五城司坊等官,尽行驱逐回籍,毋令潜住京城……”当时太谷县一带经济优裕,交通畅达,卖艺求生的“凤阳花鼓”艺人,来到这里学唱流行的秧歌,以演唱为生计。乞丐的群体结构十分复杂,其中确实有因为肢体残障,失去了劳动能力;或是家庭破败、贫病交加、完全失去生活依靠的人;或是孤苦弃儿,鳏寡无依,只得靠人施舍赖以为生者.此外,还有许多游手好闲的无赖流痞,他们好吃懒做,充杂其间,成为惰民一族;更有些流氓痞棍、逃犯流贼混杂在内.还有奇怪的现象,一些农村中的农民,在冬闲无事之时,全村成帮结伙地外出乞讨,赖以增加收入,竟也成了传统惯例。
41、《明史?刑法志一》:“其杂犯大小之罪,悉依赎罪例论断。
42、六月壬戌,以旱,赦杂犯罪死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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