丐户:gài hù 基本解释:●详细解释:即惰民。封建社会中最受岐视的一部分平民。 明 编户籍,称惰民为丐户, 清 雍正 元年始废除丐户的“丐籍”,与平民同列。 明 徐渭 《会稽县志诸论》:“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自注:“籍曰:丐户即有产,不得充粮里正长,亦禁其学。” 明 沉德符 《野获编·风俗·丐户》:“今 浙 东有丐户者,俗名大贫。其人非丐,亦非必贫也。或云:本名惰民,讹为此称,其人在里巷间任猥下杂役,主办吉凶及牙侩之属……即积鏹巨万,禁不得纳貲为官吏。” 清 钱谦益 《石义士哀词》:“ 蒙古 分民为十户,所谓丐户者, 吴 人至今犹贱之。”《清史稿·食货志一》:“﹝ 雍正 元年﹞并諭 浙江 之惰民, 苏州 之丐户,操业与乐籍无异,亦削除其籍。”参见“ 惰民 ”。★ 贱民之一种。明太祖时定户籍,称堕民为丐户。祝允明〈猥谈〉:「奉化有所谓丐户。」;《清会典事例·户部·改正户籍》:「江南苏州府属之常熟,昭文二县丐户,与浙江惰民无异。」
1、若闽粤之?户,浙之惰民,豫之丐户,及所谓发功臣暨披甲家为奴,即俗所谓义民者,又若剃发者并优倡隶卒等,均有特别限制,使不得与平民齿。
2、历代贱民的范围包括官私奴婢、僮仆、官户、杂户、部曲、工乐百户、倡优、隶率、伴当、世仆、惰民、丐户、浙江九姓渔民、广东等地?民等。
3、雍正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乐户、惰民、丐户、世仆、伴当、?户等,命令除籍,开豁为民,编入正户,正式废除贱民阶级。
4、祖上编籍“堕民”(明代称“丐户”)。
5、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7日颁布《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宣布废除清朝法律中对所谓“贱民”的歧视和限制,规定水上居民(蛋户)、“惰民”、丐户、义民(奴)、优娼、隶卒等均享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等公民权利和自由。
6、而贱籍户种的社会地位低于平民,包括军户、录户、杂户、乐户和丐户等。
7、其中奴婢占绝大多数;惰民、丐户、九姓渔户和细民则只存在于特定地区,人数较少。
8、《癸巳类稿?除乐户丐户籍及女乐考附古事》:“唐则曰营伎,亦曰官使妇人。
9、四民贱呼堕民为“惰民”、“惰贫”、“怯邻户”、“乐户”、“丐户”、“大贫”、“小百姓”、“轿夫”、“轿头侬”、“栏公”等,而堕民对四民则必
10、四民贱呼堕民为“惰民”、“惰贫”、“怯邻户”、“乐户”、“丐户”、“大贫”、“小百姓”、“轿夫”、“轿头侬”、“栏公”等,而堕民对四民则必用尊称:对男性,须称年长者“相公”、有职位者“老爷”、年轻者“少爷”、小孩“官官”,称新郎为“驸马老爷”;对女性,则称“太太”、“奶奶”、“小姐”之类。
11、缠足之风最初盛行于权贵豪富、诗礼之家,尤其到明代时缠足与否是社会等级贵贱的分野,朝廷甚至有"浙东丐户,凡男子不许读书,女子不准缠足"的规定,缠足成为财富、权势和荣耀的象征,因为只有无需从事劳作的富贵家庭的女子才有条件拥有一双傲人的小脚。
12、清顾张思《土风录》卷一:“腊月丐户装钟馗、灶神到人家乞钱米,自朔日至廿四日止,名曰跳灶王……谓之跳灶王者,旧俗在二十四日,是日必祀灶,有若娱灶神者,犹满洲祀神,谓之跳神也。
13、嘉庆十四年(1809)重申关于将皖南细民与乐户、惰民、丐户一样削籍并改业为良的命令。
14、江苏巡抚尹继善请将苏州府常熟、昭文丐户除籍列为编氓,从之。
15、中山先生在南京临时大总统任内,就曾明令解放闽、粤的蛋户,浙江的惰民,河南的丐户,以及发功臣披甲家为奴之义民和优倡皂隶,使他们享有一般公民的权利。
16、其宣布:蛋户、惰民、义民、丐户、剃发者、优倡,均许享受国家社会一切权利,如选举、参政、居住、集会、信教等。
17、宋小官团圆破毡笠》:“还有一件,宋金终是旧家子弟出身,任你十分落泊,还存三分骨气,不肯随那叫街丐户一流,奴颜婢膝,没廉没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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