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赃:fàn zāng 基本解释:●详细解释:犹贪赃。《宋书·刘湛传》:“﹝ 湛 ﹞为人刚严用法,姦吏犯赃百钱以上,皆杀之,自下莫不震肃。” 唐 吴兢 《贞观政要·政体》:“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清史稿·世祖纪二》:“丁卯,定犯赃例,满十两者流 席北 ,应杖责者不准折赎。”
1、吏有犯赃,圉师赐《清白诗》以激之,遂改节为廉士,其宽厚如此。
2、会迁补禁军,自隶籍后犯赃污者皆绌为下军,惟贤曰:“武士何可责以廉节?
3、翱请犯赃吏但许赎罪,不得复官,以惩贪黩。
4、据记载,金光悌为官清廉,律己甚严,故在任侍郎时嘉庆皇帝就有“金光悌决无犯赃事”的褒奖。
5、犯赃官吏,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
6、③亏空犯赃罪:亏空公款,犯贪污罪。
7、《乞不用赃吏》:“此辈既犯赃滥,只可放令逐便,不可复以官爵。
8、三班使臣、诸色选人不曾犯赃及私罪情轻者,许於兵部投状应试;无官人由朝廷命官保荐,也可应试。三班使臣、诸色选人不曾犯赃及私罪情轻者,许于兵部投状应试;无官人由朝廷命官保荐,也可应试。
9、《元典章新集?刑部?再犯贼人》:“李寅今犯赃不满贯,拟合刺右臂,断六十七下,发遣贴配。
10、若是执法御史及督抚这类的“风宪官吏”犯赃,加二等治罪。
11、时议惩官吏犯赃,视轻重科罪,不许纳赎,起龙疏请如旧例收赎充饷,下廷议,请从之。
12、多尔衮说:“著严行禁革,如违禁加耗,即以犯赃论!
13、今后凡隐盗欠负,请如官典犯赃例处分。
14、六月甲午,罢文吏犯赃赎罪例。
15、黄巢向全国发布檄文,揭露了唐朝宦官专权、官吏贪暴、纲纪败坏、科举失才等弊政,提出了“禁刺史殖财产,县令犯赃者族”。
16、诸独员县令阙(簿、尉兼管同),不注犯赃罪、私罪情重,两犯公罪徒,或前任停替并年陆拾以上,若流外、进纳及未成考人”。
17、圉师在相州时,政存宽惠,尝有官吏犯赃事露,圉师不令推究,但赐《清白诗》以激之,犯者愧惧,遂改节为廉士,其宽厚如此。
18、时有陋规:凡贪墨②者亏空犯赃罪③,上官辄庇之,以赃分摊属僚④,无敢梗者。
19、黄巢在广州自称“义军都统”,并发布檄文,斥责朝廷“宦竖柄朝,垢蠹纪纲,指诸臣与中人赂遗交构状,铨贡失才”,提出“禁刺史殖财产,县令犯赃者族”,檄文所说,史称“皆当时极敝”。
20、于其任,专务贪饕,所犯赃私,动以万计。
21、稷言比来末流贱伎妄厕公卿,屠狗贩缯滥居清职,未识一丁,武阶亦未挟一矢,白徒骤贵,间岁频迁,或父子并坐一堂,或兄弟分踞各署,甚有军匠逃匿易姓进身官吏,犯赃隐罪,希宠一日而数十人的官,一署而数百人寄俸,自古以来有如是之政令,否也。
22、开元11年11月大赦令中有:“其左贬官非逆人五服内亲及犯赃贿名教者,所司勘实奏闻,量移近处。
23、唐代对贪赃枉法的官吏从重惩处,许多人因犯赃被处死或流放,也有一些人因各种原因被从轻处罚,贬至边远地区任员外官。
24、《旧唐书?玄宗纪上》:“三月戊申,诏自今内外官有犯赃至解免以上,纵逢赦免,并终身勿齿。
25、诸职田中等以上阙,不注曾犯赃罪及前任停替若进纳人”。
26、掌握朝政,纲纪紊乱,朝臣与宦官勾结,贿赂公行;还宣布义军禁令,禁止刺史广殖财产,县令犯赃者全族处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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