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gòngtóngfànzuì基本解释:简称“共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须对某一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和围绕同一目的互相配合的行为。比单个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按组织情况不同,分为结伙和犯罪集团。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的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并规定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分别处罚。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详细解释:简称“共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须对某一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和围绕同一目的互相配合的行为。比单个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按组织情况不同,分为结伙和犯罪集团。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的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并规定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分别处罚。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简称共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须对某一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和围绕同一目的互相配合的行为。比单个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桅性。按组织情况不同,分为结伙和犯罪集团。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的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并规定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分别处罚。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1、唐律共同犯罪探析
2、共同犯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在整个共同犯罪理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3、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存在于片面帮助、片面实行,不存在片面教唆、片面组织。
4、第六部分对集资诈骗罪中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罪数形态作了详细论述,着重分析了本罪中(未)完成形态的司法认定问题,共同犯罪问题及共犯中主从犯的区分和罪数形态的区分,尤其是几种实践中复杂的一罪与数罪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5、教唆犯的未遂是共同犯罪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一向就有争论。
6、第二部分大陆法系有关教唆犯的共同犯罪理论。“腾格拉尔,那个教唆犯,就是那个罪名最重的人,他怎么样了? ”
7、偷税罪的因果关系在不作为方式下具有特殊性,其不作为方式下的共同犯罪也有别于疏忽大意的失职行为。1树枝因疏忽使得我见月而月不见我亦不见树枝。顾城1目前,由于青少年的弱势地位而导致其群体权益的被疏忽与被侵害,进而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之阻障。
8、共同犯罪理论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研究和探讨的重点问题。
9、片面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人。
10、这一部分研究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和共同犯罪的性质。
11、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12、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存在共同犯罪。
13、认为应排除犯罪预备阶段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将时空范围限制在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犯罪既遂以前;建议扩大犯罪中止的范围,增设准中止犯的条款;建议刑法典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加以详细规定,以避免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提高司法效率、统一执法标准。
14、然而他和她之间却有着共同犯罪的铁链,不管他还是她都不能打破。
15、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暗含了片面共犯的情形。
16、论信息共同犯罪的片面共犯
17、一般认为,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共同犯罪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的不足而推衍出来的概念。
1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四部重点论述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以及所涉及的共同犯罪问题。
19、你在现场,那叫共同犯罪
20、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摘要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具备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
21、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2、阐述了本罪的既遂和未遂的界限;本罪和他罪的界限,包括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的界限;一罪和数罪的界限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第四部分,假冒注册商标权罪的刑罚适用。
23、教唆犯的性质的定位直接影响着共同犯罪的性质的定位。
24、划分公罪与私罪,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关于合并论罪的原则,关于累犯加重的规定,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等等。
25、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本罪系必要共同犯罪,即只能由多数人共同实施,单独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
26、第三章是本文很重要的一章,论述了保险诈骗罪定性中的几个问题,包括保险诈骗罪既未遂形态之标准、罪数区分、本罪与他罪的区别和本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27、以此为标准,文章根据共同犯罪行为人的分类分别对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情形进行了论述。在对犯罪中止进行上述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文章最后对完善我国刑法犯罪中止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28、偷税罪的因果关系在不作为方式下具有特殊性,其不作为方式下的共同犯罪也有别于疏忽大意的失职行为。
29、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0、一百二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31、摘要单向意思联络应是共同犯罪故意的表现形式之一。
32、3 、共同犯罪中的身份。共同犯罪涉及自然人共同犯罪和单位共同犯罪两种情况。
33、简单共同犯罪
34、在共同犯罪理论中,按照分工分类法(四分法) ,可以把共犯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类。
35、对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这一共同犯罪的范围问题和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独立性说这一共同犯罪的性质问题作了追根溯源的梳理,探索了大陆法系共同犯罪理论之真谛。
36、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而它的结果加重犯是出于过失,故不存在未遂形态和共同犯罪。
37、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38、在处罚上,对于单位内部成员而言,虽然其所具有的双重身份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但不能成为对其数罪并罚的理由。
39、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40、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暗含了片面共犯的情形。现有共同犯罪理论的根本出路就在于重新科学认识和揭示出行为的本质特征。
41、教唆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是共同犯罪乃至整个刑法理论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对其加以深入研究实属必要。
4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43、共同犯罪的构成是单独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而片面共犯的构成则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
44、必要共同犯罪
45、第六部分,绑架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46、摘要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具备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
47、最后,鉴于共同犯罪具有不同于单独犯罪的特殊性,进一步分析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相关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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