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殇:xiàshāng 基本解释:●详细解释:人年龄在八至十一岁间死为下殇。《仪礼·丧服》:“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殤,十五至十二为中殤,十一至八岁为下殤,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丧。”《宋书·礼志二》:“今璽策咸秩,是成人之礼;羣后临哀,非下殤之制。”唐韩愈《与李秘书论小功不税书》:“小功服最多,亲则叔父之下殤,与适孙之下殤,与昆弟之下殤。”宋王应麟《困学纪闻·杂识》:“下殤用棺衣,自史佚始也。”★谓男女未成年而死,十一岁至八岁为下殇。《仪礼·丧服》:「传曰:『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礼记·丧服》:「下殇小功。」
1、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丧。
2、周人以殷人之棺椁葬长殇,以夏后氏之{即土}周葬中殇、下殇,以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殇。
3、指长殇、中殇、下殇。
4、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
5、宗族成员未成年死亡,就依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并分别长殇、中殇、下殇的不同情况,决定服制的轻重,但即使最亲的子女、弟妹、叔父、姑母,其长殇也只服大功九月,总的原则是轻于成人。
6、据《仪礼?丧服传》,“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
7、宗族成员未成年死亡,就依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并分别长殇、中殇、下殇的不同情况,决定服制的轻重,但即使最亲的子女、弟妹、叔父、姑母,其长殇也只服大功九月,总的原则是轻于成人。《丧服?缌麻》章末“长殇中殇降一等”四句,郑氏以为传文;“不杖期章惟子不报”传文,“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传文,郑氏以为失误;“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旧读以“大夫之妾”为建首,下二“为”字皆贯之,郑氏谓“女子”别起贯下,斥传文为不词。
8、《礼记?曾子问》:“下殇土周葬于园,遂舆机而往,涂迩故也。
9、【释义】古代丧礼,十六岁至十九岁死亡为“长殇”,十五至十二死亡为“中殇”,十一至八岁死亡为“下殇”。
10、《仪礼?丧服》:“传曰: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
11、清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庶孙之中殇当为下殇辨》:“盖殇有三等服,?有殇大功、殇小功二等。
12、曾子问曰:“下殇,土周葬于园,遂舆机而往,涂故也。
13、《礼记?曾子问》:“下殇土周葬於园。
14、又令又令旨推“下殇小功不可娶妇,则降服大功亦不得为子冠嫁”。
15、义服:为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夫之叔父之长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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